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质效,推动实现“以训赋能、以训提能、促进就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及《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协同。对符合《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补贴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整班制组织其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以下简称“就业创业培训”)。就业创业培训由同时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机构目录内的培训机构负责承训,分别按两个部门的培训政策组织实施。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培训政策落实落地。
二、加强资金保障。就业创业培训所需补贴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承担,首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不足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中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专项补助资金和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筹资金中予以补贴。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利用退役军人退役返乡、春节探亲等时机,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政策宣传活动,积极引导退役军人参加适应性培训、就业创业培训等,不断提升能力素质。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出台新文件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