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出台的政策依据、背景及过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二)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也规定,“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七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护理费标准,从当月起按新的调整标准发给护理费”。
2023年7月,我省提高了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397元、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718元、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038元,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标准为每人每月1699元,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一)护理费标准
据湖北省统计局统计公报显示, 2022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4478元/年,拟参照往年做法,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分散供养的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20元(较现标准增加123元);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816元(较现标准增加98元);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12元(较现标准增加74元);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60元(较现标准增加61元)。
(二)护理费执行时间
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发放及来源
1.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四级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所需资金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2.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发放,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解决。
3.在省荣军医院和各地优抚医院、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护理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在各地优抚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不享受护理费。